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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
施在前代为羁縻地,田赋之入司农者无稽焉。国初仍仍胜朝旧制,土流间[1]治,迨圣圣相承,重熙重洽,而土司举土来归,文德诞敷,直迈两阶舞干羽而上矣!顾自改府设县以来,计其征输之入,按以俸工兵饷之支,仰给藩库者且什九焉,不几如获石田乎?及阅《旧志》稿,则知诸土司中或以贪暴自罹于法,或未能抚驭,咸愿改流。大圣人如天好生,故不惜岁捐数万金,以拯此一方,不令独抱向隅之憾也。后之莅斯土者,尚其加意抚字焉。志田赋,而以廉俸、工役、祀典附焉。兵饷别见《军政志》。
乾隆三年正月奉:上渝湖北忠峒等土司改土归流,增设施南一府,统辖恩施、宜恩、咸丰、利川、来凤、建始六县,除恩施系属旧县,建始系川省改归,并恩施分归,咸、利二县之田地、人丁向有定额,毋庸另议外,其余改土地方新入版图者,该督抚现在查勘,分别升科。但该土司向未输纳秋粮,不计田地多寡,每年统计止纳银七十三两六钱四分,今若照内地科,则征收必至加于前数,朕心爱养斯民,望其共受国恩,原不计贡赋之多寡。乾隆元年曾降谕旨,将容美司改设之鹤峰、长乐二州县成熟田地,照原额秋粮银九十六两之数,作为征收定额。今忠峒土司与容美事同一例,著将查明成熟田地即照原额秋粮银七十三两六钱四分之数,将田分派作为定额,毋庸另拟科则,俾苗疆黎庶永沾薄赋之恩。至乾隆二年未完秋粮,一并豁免。该部即遵谕行。钦此。
[1] 原文作“闲”,误。
施南府
道光十一年,分原额并续加人丁一千三百二十六丁五斗。内正丁一千二百三十六丁半,每丁征银九钱七分;力丁九十丁,每丁征银三钱;共征很一千二百二十六两四钱五厘;内除逃故人丁一千一百二十四丁五斗,无征银一千七十六两六钱九分五厘,外实在人力二百二丁,各征银不等,该征银一百四十九两七钱一分。又请旨案内原报屯丁三十二丁,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六两四钱。以上一百五十六两一钱一分,奉文归入阖省粮银内摊征,除摊丁银一百一十八两四钱一分八厘,于起运项下减除外,实征丁银三十七两六钱九分二厘。其改土案内勘除人丁,原经详请题明,免派丁银。
原额民屯新旧并勘出成熟田地共三千八百八十六顷三十七亩九分三厘零,除建始县田地系照川省之例,按亩征银,不科粮石。又改土案内宣、来、咸、利四县勘出田地,系原额秋粮,按田科亦不科粮石外,实额征粮三千八百一十石六斗七升五勺四抄,额银二千四百两六钱三分九厘,内除荒粮一千六百六十一石一斗九升九合三撮三粒,荒银七百七十一两一钱一分三厘外,成熟粮二千一百四十九石四斗七升三合三勺三抄三撮九圭九粒七粟,实征一千六百二十九两五钱四分一厘额外,各案开垦、首垦及宣、来、咸、利、建等县自乾隆十九年起至三十九年止,陆续升垦田地共五百五十三顷九十六亩四分零,并升垦带丁征很二百二十四两四钱六分九厘,又合恩、宣、来、咸、利、建等六县乾隆四十六年升垦成熟田地共征很三百六十三两四钱五分九百厘;又咸丰县另案升银九钱;又恩施县乾隆四十七年升垦粮银二十两三分二厘;又恩、咸、利、建四县升垦成增丁银二十六两五钱七分八厘;又建始县乾隆五十一年四川巫山县拨归下则地一十五亩二分三厘,共征银九钱;又利川县乾隆五十三年民人首垦下则地四十三顷三分三厘三毫,每亩征银六厘,共征银二十五两八钱二厘;又建始县乾隆五十六年民人首垦中则地二顷一十二亩三分,共征银八钱九分四厘,阖府额征新旧地丁钱粮并建始遇闰加征银共四千三百四十七两九钱三分八厘。内除逃故人丁无征银一千七十六两六钱九分五厘,摊减丁银一百二十八两四钱一分七厘,又荒地银七百七十一两一分三厘外,实征银二千三百八十一银七钱一分三厘,内存留项下官役俸工及廪生饩粮并过闰加增及祭祀等项银七百四十三两八钱三分三厘,照新例照数坐支,实起运充饷银一千六百三十两八钱五分九厘,内雍正七年升垦银三十九银四钱五分七厘系汇同请抵汉阳等县重丁之数。
细数分载各县。
恩施县
原额并续加正力丁人丁,除归建始县外,共一千一百二丁五斗,内正力一千四十四丁五斗,每丁征银九钱七分;又力丁五十八丁,每丁征银三钱,共该征很一千三十两五钱六分五厘,内除逃故正力人丁九百七十四丁五斗,无征丁银九百三十三两二钱五厘,实在正力人丁一百二十八丁,共征丁银九十七两三钱六分。又原屯丁除拨归建始县外,实在屯丁一十一丁,每丁征银二钱,共该二两二钱,以上共征丁银九十九两五钱六分。全书载明,系归入合省粮银摊征,除摊减丁银一十五两六钱八分一厘,又除拨咸丰县派征丁银五两一钱三分二厘,于起运项下登除外,实征丁银一十八两七钱四分七厘。
原额民屯田地除拨归建始县外,共四百四十六顷九亩二厘,该粮一千九百三十二石三升二合六勺,该银七百七十六两六钱八分九厘,内除荒粮七百五十一石三斗九升八合四勺,荒银三百三十八两一钱二分九厘,成熟原粮一千三石四斗七升四合八勺六抄零,实征银三百六十八两四钱六分五厘零。乾隆四十年,升科成熟额内粮一百七十二石九斗三升六合四勺,成熟银六十八两一钱九分五厘。
合县成运项下充饷额银一千九百八百六分七厘,内除逃故人丁无征银银九百三十三两二钱五厘,又摊减丁银银七十五两六钱八分一厘,又分拨咸丰县派增丁银五两一钱三分二厘,又荒地银三百三十八两一钱二分九厘,共计起运银五百五十五两九钱二分,左中右三所及支罗所二百八十五两九钱二分四厘,市郭、都亭、崇宁三里二百六十九两九钱九分六厘,内有雍正七年升垦银二十六两七钱八分五厘,系汇同请抵汉阳等县重丁之项。
宣恩县
改土案内原额成熟水田二百二十顷四十五亩三分零,该折秋粮银一十二两四钱八四厘零;旱地一百九十一顷五十八亩零,该折秋粮银五两四钱二分五厘零。水旱田地共银一十七两九钱一分零。又自乾隆十年、十二年,陆续升科劝垦田地,水旱共八十一顷四十九亩零,系照原额秋折粮银,按田派则征纳,共银三两三钱一厘零,共起运银二十一两二钱一分零。乾隆四十三年又开垦水旱田地共一百六十顷五十亩七分,奉部复饬,照恩施县里粮下则,每亩征银无分水旱[皆为]六厘,该银九十六两三钱五分八厘零。现今共起运秋粮银一百一十七两五钱六分九厘零。
来凤县
改土案内勘出水旱田地五百七十一顷六十三亩七分六厘零,共征秋粮银二十四两一钱六分六厘。乾隆八年,新垦成熟水旱田地共四顷六十三亩七分六厘零,共征秋粮银一钱九分四厘。乾隆十六年首垦成熟水旱田地二十六顷七十九亩五分,共征秋粮银一两零六分四厘。乾隆四十三年,开垦水旱田地八十八顷九十六亩二分,共征秋粮银二十三两五钱八分,共起运银四十九两三厘零。
咸丰县
拨归案内原报屯丁七丁,每丁征银二钱,共征丁银一两四钱。又恩施县拨归归随粮人丁丁银五两一钱三分二厘,以上共征银六两五钱三分三厘。又雍正七年升垦派征丁银八两六钱五厘。雍正十一年、乾隆三年至四十三年,陆续升垦派征丁银共三十两零三钱七分九厘。
原设民屯田地三百一十三顷九十八亩二分七厘五毫,该粮五百九石二升一合,该银二百五十四两二钱九分八厘六毫;成熟民屯田地二百六十六顷七十七亩一分一厘一毫,科粮五百三十二石五斗四升二合二勺,实征银二百四十两九分三厘;又乾隆四十三年报垦成熟额外民屯田地六十二顷八十三亩一分三厘,科粮一百二十五石六升二合二勺,实征银五十六两五钱四分八厘;又改土案内勘出水旱田地三百八十一顷十二亩一厘一毫,实征银十八两六钱一厘。以上人丁、田地及带垦随征丁银共银三百四十五银六钱二分二厘;又除荒芜田地银二两二钱七分一厘外,实征起运充饷银三百四十三银三钱五分一厘,随征加一一火耗银三十五两七钱二分二厘五毫。
利川县
原额并续加正力人丁共一百一十丁五斗,内正丁八十九丁五斗,每丁征银九钱七分;力丁二十一丁,每丁征银三钱,共该银九十三两一钱一分五厘,内除逃故正力人丁六十三丁,无征丁银六十三两四钱四分,共征银三十二两六钱七分五厘。又原报屯丁十名,每名征银二钱,该银二两,共征银三十四两六钱七分五厘,归入合省粮银摊征,计减银二十五两四钱二分二厘,实征丁银九两二钱五分三厘。又续垦增丁银十七两三钱七分七厘,二共实征银二十六银六钱三分,内除拨归川省地亩开除丁银二分四厘外,实征丁银二十六银六钱零六厘。
又原额民屯并勘出成熟水旱田地共四百四十一顷八十亩七厘,派征丁银十二两九钱六分三厘,不科粮外,实征民屯各科则不等额粮一千零三十九石五斗六升四勺,该银四百三十二两七钱八分八厘,内除荒粮五百五十一石七斗四升五合六勺,荒银二百四十八两二钱八分六厘,成熟粮四百八十七石八斗一升五合,实征一百八十四两三钱一分五厘。
又开垦额外田地一百四十一顷六十亩八分四厘,内除开垦改土地方水旱田地一百零六顷七十七亩八分,征银五两一钱九分一厘,开垦民地三十四顷八十三亩四厘,该粮六十九石六斗六升八勺,该征银二十两八钱九分八厘,二共银二十六两零八分九厘。
以上民屯丁银并秋粮共征银五百八十四两三钱三厘,内除逃故人丁无征丁银六十四两四钱四分三厘,又合省均摊人丁应减银二十五两四钱二分二厘,又余荒粮无征银二百四十八两二钱六分六厘,并拨归川省地亩粮银一钱八分八厘,丁银二分四厘外,实征银二百四十九两九钱七分三厘。又乾隆四十三年至五十三年,陆续升垦成熟田地共征银九十六两三钱九厘,合县实征原额秋粮银三百四十六两二钱八分二厘。
建始县
原额新旧田地共一千三百三顷四十一亩一分二厘,系照川省例,按亩征银,不科粮石,共征条银七百五十二两八钱九分五厘。
又恩施县拨归外屯地方并续加正力人丁一百一十三丁五斗,内正丁一百二丁五斗,每丁征银九钱七分;力丁十一丁,征很三钱,共征银一百零二两七钱二分五厘,内除逃故人丁八十七丁无征丁银八十三两零五分,实在正力人丁二十六五斗,共该征银十九两六钱七分五厘。又拨归屯丁四名,每名征银二钱,共征银八钱。以上共征丁银二十两四钱七分五厘,系归合省粮银摊征减丁银一十七两三钱一分五厘,于起运项下登除外,实征丁银三两一钱六分。
又拨归民屯田地共二十九顷三十亩五分三厘,该粮二百四十八石八斗二升六合六勺,该银一百一十两三钱四分八厘,内除荒粮一百二十石三斗四升六勺,荒银五十三两六钱五分九厘,成熟秋粮一百二十八石五斗二升二合,成熟粮银五十六两六钱八分九厘。又乾隆十年起至乾隆五十六年止,陆续升垦田地顷亩,该征银一百二十六两九钱九分四厘三毫;又巫山县拨归地银九分,又拨归升垦派征丁银四两一钱九分,又升垦派征丁银九分三厘。
合县额征共银一千一百八百一钱八分四厘,内除逃故人丁无征银八十三两五分,又摊减丁银十七两三钱一分五厘,又荒地银五十三两六钱九分五厘外,实征银九百五十四两一钱六分。存留坐支官俸、工役、祭祀、廪粮等项银七百三十八两五钱二分,起运充饷三百六十九两六钱六分四厘,内除逃故人丁无征银八十三两五分,又摊减丁银十七两三钱一分五厘,又荒地银五十三两六钱九分五厘外,实起运充饷二百一十五两六钱四分,内有恩施县拨归雍正七年升垦荒银五钱一分六厘,系汇同请抵汉阳等县重丁之项。(以下据档案)。
杂税
恩施县杂税牙锐银五钱,田房税银尽征尽解。
宜恩县杂税、田房税银尽征尽解。
来凤县杂税银一两五钱,田房税银尽征尽解。
咸丰县杂税、田房税银尽征尽解。棉花牙行一名,偏僻中则,每年完纳税银五钱。
利川县杂税、田房税银盈余尽解。
建始县杂税锐银共六两七钱五分,田房税银尽征尽解。
恩施、来凤、咸丰三县有牙行四处,每年收牙税银二两。
宣恩、利川、建始三县无。
恩施县城内牙行已缴绡。
来凤县牙行二名,每名征银五钱,共税一两。
咸丰县牙行一名,每年征税银五钱。
盐引
府属六县例食川盐,自乾隆三年详定章程,招商增引等事,俱由县招募殷实载粮民籍,取造户邻保,年贯清册加结,送本府验,转详(楚川)督盐各并给文移送四川(夔通判酉阳州)衙门代楚征解截缴,如有欠缴迟延,饬取食盐地方官职名咨参,仍由地方官衙门将经征盐税数目于年底造册,赍请本府核明报销。内恩施、宣恩、利川、建始四县额行四川云阳、大宁二县石灶花盐,来凤、咸丰二县额行四川彭水、秀山二县厂灶白盐,其盐均由川河运回本县接济民食。恩施、宜恩二县盐经建始县境及恩施县境内转运。来凤、咸丰、利川、建始四县盐经川属地面入境。运销在于本县城乡设店分销济食。恩施、宣恩、利川、建始四县由骡马运,来凤、咸丰二县,由雇夫背运。
施南府属六县额行川盐一千四百三十一引。
恩施县额行四川云阳县水引一百六十七张,陆引三百□十□张。
宣恩县额行四川行销大宁石水引二百四十二张,陆引一百八十六张,续请详增犍为县永通厂一百五十张,行销云阳云安石水引六十四张。
来凤县额行四川彭水县陆引三百五十九张。
咸丰县额行四川彭水县陆引三百七十二张。
利川县额行万县水陆引三百二十七张。
建始县额引四川云阳、彭水二县水引九十三张。
《施南府志》卷之十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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